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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个体工商户滚动验照实施办法
(试行)杭州代办个体工商户执照 杭州工商执照代办 杭州个体户执照代办
第一条 为提高验照工作效率和验照工作质量,方便个体工商户验照,进一步规范个体工商户管理,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规定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完善准入条件简化办事程序改进执法方式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2]42号) 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个体工商户验照(以下简称验照)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每年依法在规定时间内,对个体工商户进行查验,并确认个体工商户继续经营资格的法定制度。
个体工商户滚动验照是指按《营业执照》注册号尾数相对应月份确定验照时间,并以此为序,逐月滚动实施验照的方式。
第三条 滚动验照实施范围为杭州市行政区划内,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换照工作仍按原规定办理。
第四条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所辖各工商分局(简称分局)是个体工商户验照的主管机关,其所属各工商所负责具体办理个体工商户的验照工作。不设工商所的分局,其验照工作由分局直接办理。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全市个体工商户滚动验照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
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滚动验照的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9月30日。个体工商户申办滚动验照的时间按《营业执照》注册号尾数对应月份确定,即尾数是1的,验照为1月份,尾数是2的,验照为2月份,以此类推。尾数是0的,并入9月份验照。
当年第四季度新设立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尾数为1、2、3的,于次年4月30日前参加验照。此后年度的验照,按《营业执照》注册号尾数对应月份申报。
因特殊原因需要对某些范围内的个体工商户另行调整规定滚动验照时间的,由分局报经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后再予公布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滚动验照实行公告制度。公告发布由各分局负责实施,各分局应在分局机关、工商所公告栏上同时发布,也可以同时在杭州市工商局“红盾信息网”、当地新闻媒体上发布。需在“红盾信息网”上发布的,应在发布前将公告内容报送至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信息中心。
公告分年度验照公告和催验公告两类。年度验照公告应在每年的12月15日前发布;分季验照及催验公告分别于4月8日、7月8日、10月8日三期发布。
第七条 验照主要是审查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的执行和变动情况,其主要内容:
(一)实际使用字号与核准的字号是否一致;
(二)实际经营的场地与核准的经营场所是否一致;
(三)是否按核准的经营范围及方式从事经营活动;
(四)有无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行为;
(五)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证件是否齐备有效;
(六)是否按时缴纳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申办验照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发的《个体工商户验照登记表》;
(二)《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三)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个体工商户验照可书面委托各基层个协组织的大小组长及其他人员办理。《个体工商户验照登记表》也可自行从杭州市工商局“红盾信息网”下载(网址:www.hzaic.gov.cn)。
第九条 验照主管机关可以根据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上级验照主管机关的规定,结合个体工商户验照开展有关行业专项整治,要求个体工商户提交有关专项审批资料或许可证明。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滚动验照要与经济户口监管系统相衔接,采取书式审查和实地巡查相结合的验照方式,提高验照工作的有效性和准确性。
第十一条 滚动验照应遵循下列基本程序:
(一)准备。由各工商所分局 按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尾数逐月排出应验照的个体工商户名单,编制好计划,并做好相应的验照工作准备。
(二)报送。由个体工商户领取验照登记表,并按其应参加验照月份向所属工商所报送验照登记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未设工商所的直接报送分局。
(三)受理、审验。由验照窗口工作人员结合查询经济户口综合监管巡查记录对验照材料进行书式审查。对提交的验照文件、证件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退还个体工商户限期补正后重新提交审验。
(四)核准。对验照材料齐全有效的,予以通过验照并在《营业执照》上加贴验照标识、加盖验照戳记,在缴纳验照规费后,发还《营业执照》。
(五)输入归档。验照审查通过后,需即时将验照资料输入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系统,有关验照材料装订后要及时移交所(局)档案室。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验照。
(一)政府明令停产、转产的;
(二)在验照主管机关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拒不改正违规行为的;
(三)不能提交相关有效许可证的;
(四)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验照主管机关对不予通过验照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等有关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规定的滚动验照时间申办验照,对逾期未申办的,应按经济户口监管系统的有关规定实施“警示”操作;构成违法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验照需要提前或延期的,必须在规定验照月份前提出书面申请,经工商所(分局)同意后,可予提前或延期。
第十五条 经验照审查发现个体工商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验照主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验照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登记事项的;
(三)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的;
(四)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十六条 工商所工作人员在验照中滥用职权,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对验照主管机关及下属工商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及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各工商分局应及时做好个体工商户验照的统计汇总工作和个体工商户经济发展运行分析,并写出验照工作总结上报。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杭州代办个体工商户执照 杭州工商执照代办 杭州个体户执照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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